网问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不起诉
问题
已解决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不起诉

时间:2024-04-14 18:54:5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不起诉
最佳回答
[案情简介]2018年某日,济南长清的建材商黄某在自己经营的装饰材料商场当中招待客户时,自称某石膏板生产单位销售人员的钱某突然到访,钱某声称其单位有某紧俏热销品牌的低价石膏板对外销售,想与黄某合作。由于钱某对该热门品牌石膏板的报价相对较低,黄某认为尚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可以与之合作,于是两人初见当日便加了微信,此后不久黄某便向其订购了第一批货物。黄某在与钱某结识之前也曾销售过此品牌石膏板,由于钱某的报价低于黄某此前的供货渠道,因此钱某成为了黄某的新供货商。黄某除了向其购入该品牌石膏板外,也向其订购一些钱某单位生产的其他品牌的石膏板进行销售。自2018年六月份至2019年七月份。黄某先后从钱某处进货涉案品牌石膏板10次,涉案价值达到218000元。2019年七月开始,黄某停止从钱某处购入涉案品牌石膏板,后续二者的合作大多是黄某联系钱某要求帮其生产自己品牌的石膏板。2021年五月,钱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最终钱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2年6月份,公安机关在对钱某的犯罪行为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了其与黄某之间的交易。于是将案件线索转移给黄某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自此黄某被立案侦查。[办案经过]公安机关对黄某的讯问结束后,考虑到其社会危险性较小,便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初次见面时,黄某携带了大量与钱某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及他自己书写的《情况反映》给邢波律师讲述了案件情况。在与黄某的沟通过程中,邢波律师敏锐地找到案件的关键点,即黄某主张其对钱某所销售的“某山”牌石膏板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情况并不知晓。其选择钱某成为供货商是因为钱某的供货价格和其他厂家相比较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根据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入罪要件之一是要求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系“明知”,即要求行为人明知案涉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但在本案中,黄某从钱某处订购该品牌石膏板因为其价格比较便宜,再加上该品牌的石膏板在业内口碑好、销量高,才选择从钱某处进货销售,借此,难以推断黄某的销售行为主观心态为“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观心态是较难证明的事项,因其不会像客观表现、外在行为一样留下痕迹和证据。这就需要通过严密的逻辑从客观行为反推其主观心态。邢波律师判断,本案的核心辩护工作应当聚焦如何证明黄某不知道石膏板是假冒产品。在和黄某交流的初期,黄某提供了一些证据材料。多数是其和钱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内容多是记载双方订购石膏板的相关信息,并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谈到后半段,黄某提到其曾向钱某要过石膏板的检测报告,钱某也向黄某提供过“质量合格检测报告”。邢波律师当即意识到这是一份对黄某非常有利的证据,要求其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可以证明黄某在主观上对于钱某所售石膏板系假冒产品的情况是不知情的,因为其产品在外观上与原品牌产品从质地、价格等方面都极度相似,且有相关“检测报告”予以证实。单一的证据说理似乎不足以彻底解决问题,在与黄某办理完成相关委托手续后邢波律师便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工作。阅卷根据与黄某交谈时的辩护思路进行研究,若不能直接证明黄某对其所售产品系假冒产品不知情,也可以退而求其次通过排除检方主张黄某知情的相关证据来帮助黄某脱罪。在阅卷过程中邢波律师着重寻找案卷当中可以认定“黄某系知情情况下进行销售行为”的相关证据。共有如下几部分:一、钱某在讯问笔录中供述黄某对自己的产品系贴牌生产知情。二、钱某曾给过黄某一张价格表,价格表上标注了“贴牌”等字样。整理不起诉意见首先,关于案卷中所提到的“贴牌价格表”这一情况,黄某在讯问笔录中提到其对“贴牌”的认定系代加工生产,在双方合作后期,黄某也曾授权钱某单位代加工生产黄某自己品牌的石膏板,在生产加工行业“贴牌代加工”这一现象并非个例。而钱某对于“贴牌”的理解为把别人的商标贴在自己的产品上。从这一点可以看得出来双方对于“贴牌”的理解并不相同。钱某在笔录中又提到“黄某要的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石膏板”“黄某肯定知道我没有代理”等言论完全系其主观推断,在没有客观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次,在钱某的供述中有这样一段:侦查人员问:“你卖给黄某的‘某山’牌石膏板是哪里生产的?”钱某答道“就是我上班的某建材生产的,黄某知道不知道是哪里生产的我不清楚。”既然钱某不清楚黄某对自己“贴牌”生产知情与否,又何谈确认黄某知道该产品系假冒产品。这足以使得钱某指认言论的可信度进一步降低。最后,黄某自钱某处进货的价格与原厂出售的价格极度接近,差距仅在一元左右,结合黄某所理解的“贴牌”系代加工生产,代加工所产较原厂所产石膏板应当存在一定的价格差距,此种情形符合市场规律,也符合正常行为人的逻辑思维。由于该品牌的石膏板销量较好,且黄某销售之后从未出现质量问题,再加之钱某
时间:2024-04-14 18:54:59
本类最有帮助
Copyright © 2008-2013 www.wang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2000710号-1
投诉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