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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销售岗位的规定?

时间:2020-10-24 01:19:50
1.对于销售岗位,公司总以各种理由要求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前到岗工作,如正常十点上班,公司会临时要求员工在7:30~8:00之间到岗进行推广或其他任务,未到或迟到则处以罚金,请问劳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2.根据上述情况,员工工作时间超出公司书面规定时间,是否应支付员工加班费用或经济补偿?3.公司制定的节日促销任务,如未完成是否有权利向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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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法对工作时间规定的如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其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无权对员工进行处罚,于法无据;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处罚。可能的情况是,你公司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这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不一定合法,如对员工罚款的规定就不合法,建议入职时应认真了解劳动合同和一些在工资、福利待遇等与自己有重大影响的规定。再次,根据你的描述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的。具体还要看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无加班费的规定。如有规定,可以跟公司具体协商;如公司对加班没有加班费,那你要自己考虑能不能接受了。所以,要签劳动合同时,要对加班及加班费、保险福利等对你有重要影响的规定要了解清楚,是否能接受。
时间:2020-10-24 01: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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