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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口的问题

时间:2019-07-01 09:51:05
事情是这样子的。聂某(男生,在2009年的时候有25岁左右,是个孤儿,从事电子工作)。杨某(女生,在2009年的时候也有25岁左右,职业护士)聂某比杨女士大了几个月吧。聂先生某一天捡到一个女婴,是在晚上回来的路上。见到女婴比较亲切就想着把她领养带大,但他的时间不是很充足,早上8点就要上班,晚上10点左右才回来。所以要养她也不太可能。不过老天也真是巧得很,有个女护士可以在晚上才工作,白天在宿舍里。所以聂先生就找到杨女士,声称他愿意支付费用给杨带孩子。杨也答应了,有一天杨接到母亲的电话要她回去相亲。她母亲吹了她三年都没有回去。这一次杨也不会回去的。把她母亲气倒了。之后她母亲多方打听(公安局的)终于找到她的女儿。在晚上的时候聂先生也回来了,就准备接孩子的时候,杨母见到那个女婴了,不问原由一个巴掌掴了过去给聂先生。痛得他咧嘴,杨母以为聂害了她的女儿没有清白不感回来看父母所以就一巴掌打了去。经过多次交谈。杨母误会了聂,但孩子,杨母坚决要领取,不姓聂只姓杨。但聂也坚决的表示,女婴是姓聂的。并且聂也交了钱给杨带着,不欠她任何事情。杨母见到自己的女儿对聂有好感也不放心让孩子交到聂的手上,并且聂没房没车钱也不一定多,就不让自己女儿喜欢这样的人。所以这女婴应该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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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办理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时间:2019-07-01 09: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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