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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产分割

时间:2019-06-30 21:45:59
有一处农村宅基地房产,院落和房屋共有一土地证,兄弟二人分家。具体分割,一人要院落,一个要房屋,在村委见证下签订协议,相互放弃对方部分的所有权。如果将来,农村改造按房屋补偿,另一放弃房屋的人,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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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既然儿子与父亲不在同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单位,那么,儿子显然不能分割父亲的宅基地。但是,如果父亲的宅基地上尚有住房,则儿子对父亲的住房享有继承权。如果儿子没有享受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即二组)分配的宅基地,则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时间:2019-06-30 21: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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